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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与传播学院心理保密制度

作者:时间:2016-05-26点击数:

一、保密目的

为了推进学院心理健康工作者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、专业化,保护个人隐私,为此特制订本制度。除特殊情况外,任何心理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。

二、制度内容

1.心理工作者需明确自己的责任,严格管理各种心理档案和记录,确保不遗失;

2.当有人向心理工作者进行倾诉或咨询时,只有在来访者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录音、录像;

3.心理工作者在咨询工作开始前,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定,让对方充分了解;

4.心理工作者对于工作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资料,应做好保密、保存等工作。保密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,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;不能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各种信息作为闲谈话题,更不可将记录带出心理工作站或让人随意翻阅,不可透露;

5.工作中若发现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情况时,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意外发生,必要时应通知相关有能力解决的人员,并上报上级部门,或与其他心理工作人员进行磋商,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;

6.如因交流等特殊需要,可引用案例,但均需隐去暴露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的信息,且应隐去那些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,除非得到相关人员的书面许可,同时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人员信息安全;

7.心理工作者对于心理工作中的记录、档案和总结等,应送至心理工作站,并由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统一管理,并负有保密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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